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各基地、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各承担单位:
关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(以下简称局管体育社科项目)事项变更,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》(体政字﹝2010﹞71号)第二十条已经有明确规定。为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事项的规范管理,按照改革创新的精神提出若干新措施如下,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原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。
一、局管体育社科项目一经批准,原则上不办理变更,在特殊情况下可办理变更手续。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,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结项期限到期6个月以前向政策法规司提交书面申请(如:如规定2014年9月30日到期,须在2014年3月30日前提交变更申请)。
(一)变更项目负责人,增减或替换项目组成员,调整项目组成员排序。
(二)变动项目名称。
(三)研究内容重大调整。
(四)改变最终成果形式。
(五)项目延期完成。
(六)撤销项目。
(七)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。
三、提交上述变更申请,必须详细说明变更原因,并且:
(一)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,增减或替换课题组成员,调整项目组成员排序,须征得原项目组每位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。
(二)申请项目延期完成,须详细列出已经完成及尚未完成的研究任务,并提交已经完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。
四、每个项目只能办理一次变更手续,每个项目承担单位最多只能有10%的在研项目办理延期(如在研项目总计不足10个,则最多只能有1个项目延期)。
五、如申报单位有延期结项的局管体育社科项目,每延期1项则从最多可申报项数中核减1项。
六、以上改革新措施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
2014年9月19日